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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城执字第0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郑光凤与路秀更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光凤,路秀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执字第00004-2号申请执行人郑光凤,农民。被执行人路秀更,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襄阳市南漳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2014)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路秀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路秀更履行给付侵权责任纠纷款1970元及案件受理费1814元,但被执行人路秀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路秀更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路秀更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0内的存款20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小平审判员  郭进锋审判员  秦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豆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