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文学成与蒋德旺、陈小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学成,蒋德旺,陈小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410号原告文学成,男,198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莒南县。被告蒋德旺,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陈小小,女,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学成与被告蒋德旺、陈小小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学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文学成负担。审 判 员 徐晨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