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1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与严大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严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151-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路50号。法定代表人霍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永恒,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严大兰,女,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作出三管案城(中)(2013)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严大兰自行拆除擅自搭建的雨棚和鱼池,恢复公共平台原貌,缴纳罚款10000元,逾期每日按3%加处罚款。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行非诉审字第66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上述法律文书强制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0200元。本院在收取执行费200元后已将执行款20000元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书面通知,责令其自行拆除擅自搭建的雨棚,恢复公共平台原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本院认为,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1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耀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