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郑丽丽、毛燕,北京市邦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1988年10月8日。委托代理人刘师阳、鞠小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芙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诗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