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XX和被执行人刘英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刘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安宁市。被执行人刘英杰,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景洪市嘎洒,现住景洪市。关于申请执行人XX和被执行人刘英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4)景民一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xxxxx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7月16日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刘英杰银行存款xxxxxx元,被执行人刘英杰于2015年7月22日自动履行执行款xxxxx元。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的(2014)景民一初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云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