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民与李金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民,李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李民,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李金奎,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李民与李金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金奎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22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XX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鄢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