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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孙政洪与孙秀、孙政江、第三人肖爱华房屋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69-1号原告孙政洪,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昶,系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秀,男,汉族,1937年3月12日出生。被告孙政江,男,汉族,1965年8月8日出生。第三人肖爱华,女,1966年1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政洪与被告孙秀、孙政江、第三人肖爱华房屋继承纠纷一案中,孙政洪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105-108号房屋及其拆迁补偿款,并以徐友萍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七里庙汉桥村何家咀201号103室提供担保。现原告申请对被告财产继续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孙政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105-108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277084.88元,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李晓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