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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羊东琼诉被告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东琼,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2405号原告羊东琼,女,汉族,生于1984年8月3日。委托代理人赵显涂,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军,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02日。原告羊东琼诉被告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羊东琼于2015年7月21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羊东琼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羊东琼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685元,由原告羊东琼承担。审判员 赵 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小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