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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执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文强与镇江南山壹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强,镇江南山壹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00199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强,系京口谷丰烟酒商行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徐元,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镇江南山壹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美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文强诉被执行人镇江南山壹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润金商初字第0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镇江南山壹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王文强价款185539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承担逾期付款的损失(从2014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一并由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0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25元,由申请执行人王文强负担100元,被执行人镇江南山壹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2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润金商初字第02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龙庚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冷祥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