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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罗统元与罗椿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统元,罗椿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52-1号申请执行人罗统元。被执行人罗椿茗。本院在执行罗���元申请执行罗椿茗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双方协商从(2014)北民初字第1536民事裁定书冻结款中还款27000元给罗统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在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尚��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李圣富黄捷审判员 刘 峻 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林 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