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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8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彭炜与上海高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8256号原告彭炜。委托代理人丁兴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高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利民。原告彭炜与被告上海高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高度文化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俊、人民陪审员濮如毅、人民陪审员张慧荣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炜的委托代理人丁兴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高度文化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炜诉称,2013年5月,其向被告支付人民币82,000元,由被告为原告申请注册四个无线网址,关键词分别为“童涵春”、“王品牛排”、“西提牛排”、“专业艾灸”。同月15日,其与被告签订《售后服务协议》,其中第9条约定:“自注册日起一年内如果无效果,注册中心(上海高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退还全部费用。”注册后,上述无线网址并未起到被告所宣传的效果。2014年1月8日,被告向其出具承诺书,承诺如果在2014年7月1日前被告未成功拍卖上述无线网址的,退还原告所付的注册费用。直至2014年7月1日,被告仍未能成功拍卖上述无线网址。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承诺,退还注册费用,但被告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予以拒绝。其认为,被告应按照其承诺,返还原告注册费用,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注册费82,000元。被告上海高度文化公司未到庭亦未作答辩。原告彭炜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无线网址注册证书》、《全国网络目录数据库收录信息》、《国家网络目录数据库收录信息》各四份,证明原告通过被告注册了“童涵春”、“王品牛排”、“西提牛排”、“专业艾灸”四个无线网址;2、《售后服务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如注册的网址在一年内无效果,则被告返还原告全部注册费用;3、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承诺对“童涵春”、“王品牛排”、“西提牛排”、“专业艾灸”四个无线网址进行拍卖,如在2014年7月1日前未拍卖成功上述无线网址,则退还注册费用。根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5月,原告彭炜向被告高度文化公司支付了注册费82,000元,由被告高度文化公司为原告彭炜注册“童涵春”、“王品牛排”、“西提牛排”、“专业艾灸”四个无线网址。其后,被告高度文化公司按照约定注册了上述四个无线网址,并取得了由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无线网址注册证书》。同年5月15日,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了《售后服务协议》,其中第9条约定:“自注册日起一年内如果无效果,注册中心(上海高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退还全部费用。”2014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其公司对原告所注册的四个无线网址进行拍卖,如在2014年7月1日前未拍卖成功该四个无线网址,退还原告所付的注册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注册费未果,遂于2015年2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依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被告自行承诺在2014年7月1日前未成功拍卖为原告注册的四个无线网址时,则退还原告所付的注册费用,该承诺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理应履行承诺,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注册费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与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高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彭炜注册费82,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此款已由原告彭炜预交),由被告上海高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高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俊人民陪审员  张慧荣人民陪审员  濮如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戴 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