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许健与郑松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健,郑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许健,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委托代理人信景云,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松,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原告许健与被告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5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健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郑松支付借款56,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2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松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后,查明:1、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5054号民事判决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华萍审 判 员 陈 翔代理审判员 魏 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倪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