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仲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树源与訾亮、刘秀珍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树源,訾亮,刘秀珍,訾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仲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孙树源。被执行人訾亮。被执行人刘秀珍。被执行人訾文辉。申请人孙树源与被申请人訾亮、刘秀珍、訾文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淄仲裁字第162号裁决书,由于被申请人訾亮、刘秀珍、訾文辉到期未履行裁决书裁决事项,申请人孙树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会(2013)淄仲裁字第162号仲裁裁决一案由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伯审判员 曹继明审判员 孙兆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