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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24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邵明节,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亚丽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俊举、李震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明节,被上诉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9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周亚丽代理审判员  杨俊举代理审判员  李 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春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