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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区支行与廖莉萍、姜成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区支行,廖莉萍,姜成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区支行,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十里铺特5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被告:廖莉萍。被告:姜成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区支行与被告廖莉萍、姜成国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肖 政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