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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黄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光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