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任有德与马建国、李培湍金钱给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有德,马建国,李培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2-2号申请人任有德,男,汉族,1962年3月31日生,山西省阳高县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大同县供电公司职工,现住大同市大庆路祥和园。被执行人马建国,男,汉族,58岁,山西省大同县西坪镇人,住大同县外贸公司对面。被执行人李培湍,男,1966年9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县人,无业,现住大同县许堡乡大王村。本院在执行任有德与马建国、李培湍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建国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建国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贵执行员 和平执行员 郭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