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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邢×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善祥,邢×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法刑初字第1472号自诉人袁善祥,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被告人邢×,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自诉人袁善祥以被告人邢×犯侵占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现自诉人袁善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袁善祥在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自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袁善祥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 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曼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