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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委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与郑东、王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郑东,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委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东被执行人:王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4)杭拱商初字第25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郑东、王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共同支付代偿款57274.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东、王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