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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保字第0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蚌埠林泰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蚌埠林泰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保字第00047-1号申请人:蚌埠林泰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胡子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丹,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胡军,董事长。申请人蚌埠林泰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650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安徽万源橡塑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大庆北路产品展示楼及大庆北路厂房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安徽万源橡塑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大庆北路产品展示楼及大庆北路厂房厂房。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