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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民初字第6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众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贾振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众旺商贸有限公司,贾振国,藁城市宏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民初字第6330号原告天津市众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程林庄路28号终点站。法定代表人马建波,经理。被告贾振国。被告藁城市宏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廉州镇系井村。法定代表人王雪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众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振国、藁城市宏泰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众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众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天津市众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玉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