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行监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席全儒与彬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全儒,彬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陕行监字第000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席全儒,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彬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秦鹏,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李建龙,该局民警。再审申请人席全儒因诉彬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行终字第000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席全儒申请再审称:2014年7月8日,彬县公安局新民派出所给申请人送达不予处理告知书,距离案发时隔两年多,时间界限严重违法。申请人于2012年8月23日被邹亚鹏殴打致伤,有新民中心卫生院、彬县骨科医院、彬县中医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新民派出所出具的询问笔录存在作假、串通嫌疑。邹亚鹏一直承认与申请人相互厮打致申请人手皮破裂,结合证据可以证明打人凶手是邹亚鹏。请求:1、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行终字第00035号行政判决书;2、依法进行伤情鉴定;3、被申请人承但全部经济费用。彬县公安局提交意见称:1.申请人诉彬县公安局下属单位新民派出所不作为的事实不成立。席全儒报案后,派出所及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受理。于当日18时53分至19时17分及对席全儒做了报案笔录,并于当晚去小章镇政府调查,询问了涉案当事人邹亚鹏、在场证人叱干龙涛,不存在不及时出警,不作为行为。2.新民派出所没有拖延事实,而是积极调查取证。3.不存在证人相互串通的情况。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彬县公安局新民派出所(以下简称新民派出所)于2012年8月23日接到席全儒称被邹亚鹏打伤的报案后,即对席全儒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后新民派出所民警到小章镇政府询问了与其发生纠纷的邹亚鹏及现场证人叱干龙涛等人,亦制作了询问笔录。新民派出所又于同年12月、次年3月分别再次对上述人员及现场证人魏军民、胡志民、贺鹏等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医院的治疗证明及有关单位的调查报告。上述行为证明,新民派出所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席全儒虽不认可新民派出所提交的口头通知席全儒处理结果的备忘录,但不能因此否定新民派出所及时出警调查处理的事实,不能因此而认定新民派出所行政不作为,且新民派出所已于2014年7月8日作出不予处理告知书,席全儒已签收该告知书。席全儒诉称新民派出所行政不作为,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席全儒称证人证言存在作假、串通嫌疑的理由,因没有证据证明,亦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综上,席全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席全儒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京玺代理审判员 刘伟夫代理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铁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