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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法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郝书月与隋凤杰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书月,隋凤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法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郝书月。被执行人隋凤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出具了结案证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商初调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