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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风支行与黄森、郝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风支行,黄森,郝晔,黄占立,周春霞,保定市永润矿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风支行。地址:保定市东风西路407号。负责人张士宏。委托代理人季文婷,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丽群,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黄森。被告郝晔。被告黄占立。被告周春霞。被告保定市永润矿产品有限公司。住址:保定市裕华金街A座6号楼42号。法宝代表人黄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风支行与被告黄森、被告郝晔、被告黄占立、被告周春霞、被告保定市永润矿产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风支行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保定东风支行撤回对被告黄森、被告郝晔、被告黄占立、被告周春霞、被告保定市永润矿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84元,减半收取409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风支行负担。审判长 高 巍审判员 庞鸣倩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