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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刑终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郭永海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滁刑终字第00177号原公诉机关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永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经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16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金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永海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琅刑初字第003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永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玉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郭永海及其辩护人张金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以来,被告人郭永海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偿还贷款、搞工程、考察项目、开车撞人急需交住院押金等虚假理由,多次从郭某甲等人处骗取现金达748251元,所借款项被其以“拆东墙补西墙”、“后借还前息”、挥霍等方式支出。被告人郭永海于2013年8月逃匿。具体如下:一、2011年1月11日,被告人郭永海联系朋友郭某甲,以公司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借款,承诺春节后就还,郭某甲分两次借给郭永海现金12万元。春节后,经郭某甲催要,郭永海偿还郭某甲1万元,余款郭永海以种种借口拖延不还。2013年6月14日,郭永海因为没有按期归还借款,就通过朋友樊德山出面,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月底还清以前所有欠款,从郭某甲处借2.6万元现金,到期郭永海没有归还。郭永海一直无力偿还13.6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二份,证实2011年1月11日郭永海借郭某甲12万元以及2013年6月14日郭永海借郭某甲2.6万元。2、樊德山证言,证实2013年6月,郭永海通过他以夏天要进饮料为由从郭某甲处借款2.6万元,到月底电话联系郭永海要其还钱,郭永海讲尽快还,一直没还,郭永海手机后打不通。3、被害人郭某甲陈述,证实2011年1月11日,郭永海以公司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他借款12万元,后经催要归还1万元。2013年6月14日,郭永海通过樊德山出面向他借款2.6万元,承诺月底还清以前所有欠款,借款时没有谈利息。以后就见不到郭永海,手机换号无法联系,后来樊德山打电话讲郭永海跑了。听说郭永海喜欢购买彩票,他也曾经看到过郭永海购买彩票。他被郭永海诈骗现金13.6万元。4、被告人郭永海供述,证实2011年1月,他到朋友郭某甲办公室以公司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两次借钱12万元,承诺春节后就还。郭某甲每次找他,他总是说尽快就还。后归还1万元。2013年6月,因为没有按期归还借款,不好意思直接再找郭某甲借款,就通过朋友樊德山出面,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再借郭某甲2.6万元,当面保证月底还清以前所有欠款,后来他和郭某甲没有联系。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没有固定资产,唯一来安的住房也被抵押在银行,公司从2011年开始滑坡,2012年几乎没有收入,2013年只经营到4月,公司收入状况以及每月及年度报表反映清楚。借来的钱一部分归还他人的高利息,部分归还公司转让费,还有家庭生活、个人购买彩票开支。因欠债太多,为躲债只好更换联系号码,离家出走。二、2011年5月,被告人郭永海联系邓某,以还来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信用社(现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贷款为由,向邓某借款15万元,后归还邓某10万元,余款5万元没有归还。2013年4月28日,郭永海又联系邓某,还是以还信用社贷款为由,承诺连同上次的5万元在一个星期内保证还清,再向邓某借款7万元,并给邓某写了一张共计12万元的借条(包括以前借的5万元)。郭永海一直无力偿还12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证实2013年4月28日郭永海出具借条借邓某12万元。2、被害人邓某陈述,证实2011年5月,郭永海以还来安县新安镇信用社贷款为由向他借15万元,承诺10天后还清。经核实后,他转账付给郭永海15万元,当时没有字据。10天后郭永海转账给他10万元,剩下5万元提出暂缓再还。2013年4月下旬一天,郭永海又提出再借7万元还信用社贷款,讲这次一并结算,承诺一个星期还。在滁州市悠仙美地茶座借给郭永海7万元,郭永海写一张12万元的借条(包括以前的5万元)。一个星期后电话就联系不上郭永海,到处也找不到。他被郭永海诈骗12万元。3、被告人郭永海供述,证实2011年5月,他以还来安信用社(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为由,向邓某借款15万元,后来还10万元,协商5万元以后慢慢还。2013年4月,他又以还信用社贷款为由向邓某借款7万元,并承诺连同上次的5万元在一个星期内保证还清,在滁州市悠仙美地茶座从邓某手里借到7万元,他写了一张12万元的借条(包括以前借的5万元),到现在无能力偿还。三、2012年7月11日,被告人郭永海联系朋友叶某,称自己在来安县城的房子被抵押给来安县信用社,现在还款快到期,请叶某帮忙周转10万元先还贷款后再续贷,承诺每月利息6000元,保证3个月还清借款,向叶某借款10万元,当场扣除利息6000元,借给郭永海9.4万元。2012年8月17日,郭永海再次联系叶某,谎称现在和自己妻舅夏某甲在江苏省常州市搞工程,急需购买1台挖掘机,现在缺一部分钱提货,请帮忙再借10万元,承诺每月利息6000元,保证一个月还清,向叶某再次借款10万元,当场扣除利息6000元,借给郭永海9.4万元。一个月后,叶某找郭永海要钱,郭永海就编造自己母亲生病住院南京,待医药费报销后就还,自己在常州的工程款被妻舅夏某甲挪用,还编造自己儿子郭某乙出车祸等各种谎言理由拖延还款,在叶某的多次催款情况下,郭永海共支付利息6万元给叶某。2013年2月,郭永海又提出向叶某借10万元,约定利息每个月6000元,只用一个月,当场扣除利息6000元,借给郭永海9.4万元。一个月后,叶某向郭永海催还钱,郭永海归还8万元,并于2013年5月3日连同先前利息打了一张3.2万的欠条。后来就找不到郭永海。被告人郭永海一直无力偿还14.2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欠条,证实郭永海2012年7月11日借叶某10万元(月息6%);2012年8月17日借叶某10万元;2013年5月3日郭永海出具给叶某3.2万元欠条。2、夏某甲证言,证实他没有和郭永海在江苏、浙江等地方搞过工程。根本没做过什么生意,从没有用过郭永海的钱。3、夏某乙证言,证实是郭永海妻子。从信用社贷款是郭永海主意,郭永海叫她跟去签字,后面几次续贷都是郭永海带她去签字。郭某乙车祸大概在2009年2月,翻过一次车,但郭某乙没受伤,其它的没有。郭永海母亲没听说过在南京住院。郭永海喜欢买彩票,每次讲买的少,都是十块八块的。4、被害人叶某陈述,证实2012年7月,郭永海以来安县城房子被抵押在来安信用社快到期需换据为由,请求帮忙周转10万元。他答应从朋友处转,郭永海保证10万元借款每月利息6000元,在借款时扣一个月利息6000元,借给郭永海9.4万元,后郭永海付了约5个月利息。一个月后,郭永海说其和舅头夏某甲在常州搞工程,急需挖机,缺一部分钱提货,让他再借10万元,称每月利息6000元,保证一个月还清,他就借给郭永海10万元,在借款时扣一个月利息6000元,借给郭永海9.4万元,后郭永海付了约5个月利息。2013年2月份,郭永海又向他借十万元,约定利息是每个月6000元,只用一个月,他就扣6000元利息,借给郭永海9.4万元。过了一个月后,他催郭永海还钱,后郭永海还他8万元,还剩2万元没给,加上前两次借款利息计算为1.2万元,郭永海于2013年5月3日给他出具3.2万元欠条。后来找不到郭永海。他到来安找到夏某甲、郭某乙,才知道郭永海原来借款的理由都是编造的谎言。后期朋友讲郭永海喜欢买彩票。目前还有20.2万元本金未归还。5、被告人郭永海供述,证实2012年7月,他找朋友叶某,称抵押给来安县信用社的房贷还款快到期,请其帮忙周转10万元,先还贷款后再续贷,承诺每月利息6000元,叶某答应借给他10万元,他当时写的借条,保证3个月就还清借款。1个月后他再找到叶某,谎称现在和舅头夏某甲在常州市搞工程,急需购买1台挖机,现缺一部分钱提货,请帮忙再借10万元,承诺每月利息6000元,保证一个月就还清,叶某再借10万元。一个月后,叶某找他要钱,其实他根本没有偿还能力,就编造各种谎言理由拖延还款日期,一会说母亲生病住院南京,待医药费报销后就还,一会又说在常州的工程款被舅头夏某甲挪用,还编造自己的儿子郭某乙出车祸等等,在叶某的多次催款情况下,陆陆续续累计总共支付利息6万元。2013年5月初,他又找到叶某,请求帮忙借10万元现金,等公司转让后就还清余下所有借款及利息,叶某把身上3.2万元现金借给他,当时写欠条给叶某。之后他就没有再与叶某联系,因为他欺骗了叶某,自己无能力归还借款。四、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永海联系朋友李某,谎称自己马上去北京考察一个项目,急需现金3000元作路费,承诺从北京回来就归还,后李某借给郭永海现金3000元。郭永海一直无力偿还3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2012年10月,郭永海打电话说马上到北京考察一个项目,急需3000元现金作路费,他从农行取3000元给郭永海,郭永海讲从北京回来就还,到现在也没还。后期见不到郭永海,手机时关时开,后来停机。现在认为是诈骗。2、被告人郭永海供述,证实2012年10月的一天,他打电话给农行的李某,谎称自己马上去北京考察一个项目,急需3000元现金作路费。李某给3000元现金,没有借条,他承诺从北京回来就归还,到现在还没能力归还。五、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郭永海联系赵某,谎称春节快到,公司需筹集资金从金六福酒厂进货,承诺每月利息总共1000元,3个月后就还清,后郭永海以赵某作担保人,从赵某朋友王某甲处借得现金5万元,当场扣除利息3000元。2013年2月7日,郭永海再次找到赵某,借口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急需7万元现金,承诺利息每月共计2100元,3个月还清所有借款及利息,向赵某借款7万元。3个月后,赵某要郭永海按期还款,郭永海编造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在赵某多次催促下,郭永海归还赵某3万元。其余8.7万元郭永海一直无力偿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收条,证实2013年1月10日郭永海借王某甲5万元,1月10号-4月10日息已付,还款时间4月10日,赵某担保;2013年2月7日郭永海借赵某7万元。王某甲收到赵某担保代还5万元。2、王某甲证言,证实郭永海通过赵某向她借5万元,当时扣3000元利息,实际付4.7万元。郭永海没有还过钱给她,赵某还了5万元给她,她打了收条。3、被害人赵某陈述,证实2013年1月,郭永海称春节前要进一批金六福白酒需借钱周转,承诺及时归还,她找朋友王某甲帮助借了5万元,利息每月1000元,她签字担保,郭永海承诺3个月到期还钱,当场扣除利息3000元,借了4.7万元。2013年2月7日,郭永海又找她借7万元,理由是进货资金周转,承诺3个月还清借款、利息每月2100元,他借了7万元,未扣利息。到期后催要钱,郭永海谎称在外有事,还称他妈妈生病在南京住院没时间回来,她多次催收,后陆续归还3万元,到2013年8月份就找不到他,手机关机、停机。她被郭永海诈骗,据说郭永海溺爱购买彩票、在网上赌球。4、被告人郭永海供述,证实2013年1月份,他多次联系沾点亲戚关系的赵某,谎称春节快到,公司需筹集资金从金六福酒厂进货,赵某作为担保人从朋友处借给他现金5万元,每月利息1000元,承诺3个月后还清。1个月后还是借口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急需7万元现金,再次找到赵某,承诺3个月还清所有借款及利息,利息每月2100元计算,向赵某再借7万元,3个月后赵某要他按期还款,他编造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在赵某多次催促下,陆续还赵某5万元,其中3万元作为本金还给赵某,另2万作为本金按赵某的要求给了她姓王的朋友,其余借款无能力偿还。六、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郭永海谎称归还银行购房按揭贷款,从许某处借得现金6000元,承诺3天后就还,至今一直无力偿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证实2013年4月12日郭永海借许某6000元。2、被害人许某陈述,证实2013年4月12日,郭永海向他借过6000元,名义上是借,实际上是骗。郭永海当时说家中买房银行按揭到期,借6000元转手,3天后保证还,郭永海给他写的借条并留下联系方式。过了一个星期,电话打不通,手机停机。曾到郭永海家去找也没找到,后来听说在金域豪庭住,去守候三天也没找到。目前为止郭永海没还钱,也找不到人。3、被告人郭永海供述,证实2013年4月份,他还以归还银行购房按揭贷款为由,从许某手中借得现金6000元,承诺3天后就还,到现在也没有能力归还。七、2013年5月11日,被告人郭永海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以刘某作担保人,向王某乙借款6万元。郭永海一直无力偿还6万元。后王某乙起诉刘某,刘某偿还王某乙6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民事判决书、借条,证实郭永海向王某乙借款6万元并由刘某担保的已经判决,已由刘某偿还。2、王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5月11日借给郭永海6万元,刘某担保,他起诉的,法院判决后,刘某已还钱。3、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来公安机关反映其与其他几个担保人被郭永海等人担保诈骗。郭永海向王某乙借钱他担保的,开始以为是5万元,后来王某乙在法院提供的借条是6万元。王某乙起诉法院判决他还6万元,他已经还给王某乙6万元。4、被告人郭永海供述,证实在2013年5月,找过刘某作担保人向皖东典当行王某乙借款5万元。现无能力归还。八、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郭永海联系杨某,以进货为由,承诺下周一就还钱,向杨某借得现金1.2万元,后归还3000元。郭永海一直无力偿还9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证实2013年6月18日郭永海借杨某1.2万元。2、被害人杨某陈述,证实2013年6月18日,郭永海以进货手里没钱,别人少的钱下周一才能转账过来为由,向其借钱。当时借给郭永海1.2万元,郭永海给打一张借条。后找郭永海要钱,郭永海基本上不接电话,偶尔接电话就借口正在找别人要钱,等要到钱后还她。后来就不接电话。经催要只还3000元。现报案,钱被郭永海骗走。3、被告人郭永海供述,证实从杨某处借款1.2万元,后归还3000元,目前无能力支付9000元。九、2013年6月26日,被告人郭永海联系朋友范某,谎称儿子郭某乙开车撞到人,现在医院抢救,以医院急需交住院押金为由,承诺1个月后就还,向范某借得现金1万元,郭永海给范某打了一张借条,被借款人是范某的爱人阚萍的名字。郭永海一直无力偿还1万元。后郭永海家人以金六福酒冲抵范某1000元借款。剩余9000元郭永海无力偿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欠条,证实2013年6月26日郭永海借阚萍(范某)1万元,2013年11月25日范某写的欠金六福酒1000元的欠条。2、郭某乙证言,证实大概在2009年2月份,他在汇源公司车子上坐车时翻过车,但没受伤,也没到医院,而且车子有保险,其它的没有。经常有人到他家要账,有叶斌(音)等人,都是在他滁州家里找他要钱,讲他父亲少他们钱,找不到他父亲,让他替父亲还钱,还有要搬家里东西来抵他父亲的账,他报警,对方就没搬。不知道郭永海借的钱搞什么用。见过他父亲买过彩票,但不多,大概10元左右。3、夏某甲证言,证实郭永海爱人曾经拿金六福酒抵押给范某1000元,把条据提供给公安机关。4、被害人范某陈述,证实在2013年6月份郭永海多次找他借钱,他没借,因为知道郭永海喜欢买彩票。6月26日上午郭永海打电话说儿子郭某乙开车在大王镇撞到一个骑自行车的人,现在医院抢救,急需2万元押金,他就答应借1万元给郭永海,后在师范会堂附近给郭永海1万元,郭永海写的借条,内容是借到阚萍(他本人家属)1万元,还在上面注明借款日期一个月,即2013年7月25日就还钱。一个月后打郭永海留的电话要钱,郭永海电话开始还通,答应最近还钱,后来手机打不通,他就打电话问郭某乙是否开车在大王撞到人,郭某乙讲没有这个事,还讲他爸以这个方式骗过自己同学3万元现金。他多次到来安、金域豪庭小区找郭永海,找不到。2013年11月25日再次到来安郭的家中找郭要钱,郭老婆夏某乙、舅头夏某甲从家中给他1000元金六福白酒抵偿,他出具字据。没有提到利息。5、被告人郭永海供述,证实2013年6月份,他多次找朋友范某借钱,开始没答应,在月底的一天,他打电话给范某,谎称儿子郭某乙开车撞到人,现在医院抢救,以医院急需交住院押金为由,借得现金1万元,当时给范某打的借条,被借款人是范的妻子阚萍的名字,承诺1个月后就还,但到现在也无能力归还。十、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郭永海联系毛某,谎称自己现在有点急事需周转2万元,保证3天还,向毛某借得现金2万元。郭永海一直无力偿还2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证实2013年7月30日郭永海借毛某2万元。2、被害人毛某陈述,证实被郭永海诈骗2万元。2013年7月份一天,郭永海打电话向他借2万元,他没讲具体什么事,口口声声承诺3天还钱,郭永海给他出具2万元借条,3天后郭永海没还钱,打电话也打不通,后来到来安以及金域豪庭去找,没找到郭永海,到现在也不知道郭永海在哪里,不清楚郭永海借钱用于何处。没提到利息。3、被告人郭永海供述,证实2013年7月份,他联系有点亲戚关系的毛某,谎称自己现在有点事急需周转2万元,保证3天还,写有欠条,到现在无力归还。十一、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郭永海联系张某甲,谎称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以张某甲作担保人,从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15万元。郭永海一直无力偿还15万元。后由张某甲偿还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及利息156251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2014年3月12日从郭永海处扣押彩票、中国体彩报、纸条等与彩票相关的物品。2、书证(1)郭永海在新安信用社抵押贷款15万元材料凭证,郭永海2013年6月20日在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由张某甲担保的贷款15万元及还本付息(利息6251元)。(2)滁州汇源饮料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实2013年6月17日最后一次年检。(3)滁州汇源饮料食品营销有限公司转让合同书,证实双方转让费计976084元,47万元利息从2008年10月1日结算。(4)滁州汇源饮料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损益表、库存商品单,证实2012年公司亏损67810.02元,2013年1-4月份亏损1468.25元。(5)郭永海借记卡、储蓄存折、夏某乙储蓄存折交易明细,证实相关存折余额较小。(6)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郭永海自然状况。3、电子数据,证实周某某提供的郭永海委托周某某购买彩票注数的手机短信。4、证人证言(1)郭某乙证言,证实父亲郭永海自2013年8月后失去联系。电话也打不通,家人也找不到。也问过其他亲戚,都没有见到,还于上月到扬子路派出所报失踪,但是扬子路派出所没有受理。滁州汇源饮料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在2008年至2013年初,这个公司是父亲从孙某某那里接手的。现在这个公司的资金链断,要账要不回来,外面欠多少钱也不知道。公司出纳是陈某某,会计叫张某甲,为父亲郭永海在借条上签字就一次。听说父亲借外债100多万吧。父亲做金六福酒业的代理从2008年做到2013年春节前。后来因为没有钱,就不做了。(2)张某乙证言,证实在郭永海公司是指导财务工作,具体工作是陈某某负责。公司做金六福代理,还销售一种苏打水。这两年公司一直亏损,没有业务,欠外债的情况不了解。公司没有固定资产,记得原来有一辆面包车,好像租的别人小仓库。公司流动资金情况不知道,这两年都没有做账,看到的该公司报表是亏损的。因为基本上没有什么销量,2012年至今没有大批量进货,也就是进出几万元的货款吧,其他方面也没有大批量的进货或支出。郭永海这两年没有什么大规模的资金流动。公司账目比较乱,没有整理,没有明细。公司员工就是他家里四五个人,应该没有外聘。2008年到汇源公司上班,主要负责公司账目制作管理,出纳会计是郭永海儿媳妇陈某某。从账面上看,从2011年就属于亏损,每年亏损1-2万,2012年也是亏损,2013年只经营3个月(1-4月),后期根本不经营。2011年-2013年第一季度有账目,公司年度报表账目上能显示公司经营状况。2012年总共进369735.06元货物,销售362670.64元;2013年总共进101905.98元货物,销售60345.49元货物。(3)陈某某证言,证实是郭永海儿媳妇。汇源公司是郭永海2008年从孙某某手里转过来的。2009年到公司上班,2010年开始从事出纳会计。汇源公司有账目,在主办会计张某甲手里。公司主要经营金六福白酒、苏打水。2011年公司几乎瘫痪,公司根本没有钱进货,也没有什么资金流动。估计外面欠公司五六万元货款。后期多人到家中要账。借钱时间多在公司倒闭后,所借的钱根本没有用在公司里面。据了解郭永海喜欢购买彩票,在这方面花了不少钱。2013年夏天郭永海突然离开,后期知道是躲债。(4)丁某某证言,证实来安县新安镇信用社现改为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2008年郭永海以做白酒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以其房产(来安县复兴路15号6室)作抵押在银行贷款15万元,这些年每次到期后先还上贷款,再续贷,到目前为止郭永海这15万元贷款到期10个月,仍然没有还清。2013年6月份贷款到期后到处找郭永海,找不到人,电话打不通,到家里也找不到。(5)周某某证言,证实在滁州扬子路经营一个彩票站,郭永海经常去购买彩票,每次购买注数较多,有时叫代买彩票。2011年到2013年2月,郭经常去彩票站买彩票,每天消费至少300元,有时打电话代购买,有时通过QQ联系方式安排购买彩票,后期老是欠钱,就不给赊账,这样郭永海就几乎不到彩票站。2013年10月一天晚上,路过扬子办事处夏岗小学附近彩票站,发现郭永海在买彩票,找要钱,说明天就还,到现在也没有见到人。另外手机中有郭永海叫代购买彩票的资料。郭永海欠1158元买彩票费用。(6)夏某乙证言,证实来安白云担保中心张某甲担保的借款也是郭永海让她去签字的。郭永海在外面借款也不知道搞什么用,都不知道郭永海在外借那么多钱。汇源公司经营情况不清楚。(7)孙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把汇源公司转让给郭永海,双方自愿签有转让合同,当时转让时,留有价值90余万元货物。后期只要郭永海归还这批货款,根本没有所谓的转让费。首次支付50余万元货款,后期陆续还至2011年11月全部付清余款。支付货款来源是转让货物销售款项。5、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实被郭永海欺骗作担保向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15万元。郭永海讲15万元作为公司资金周转资金。2013年6月20日和郭永海到白云小额贷款公司把手续办了,郭永海保证借款到期后还清贷款。后找郭永海还贷款,找不到郭永海,电话打不通,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掏钱把15万元贷款连同利息共计156251元还给贷款公司。15万元贷款不知道郭永海用于何处。6、被告人郭永海供述,证实2013年8月份,他找到干亲家张某甲,谎称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求助张某甲作为担保人从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15万元,到现在无力偿还。从2008年开始在滁州市经营汇源公司从事金六福白酒代理,2011年底就出现萧条现象,2012年初生意就不怎么好,资金周转困难,就到处找人借钱或通过担保借钱。来安新安镇复兴路15号6室的房子已经抵押给来安县信用社,汇源公司没有固定场所,是临时租用的,银行没有存款。喜欢购买彩票,已到痴迷程度,借来的钱部分用于购买彩票,每次购买彩票至少花费几百元。因为经营不善生意做的亏本,没有办法只能借新账还旧账的利息,至于本金无能为力。实际上公司当时已经无法运营,但要让别人觉得还有一个公司,是能信任的,好从别人手中继续骗到钱,才把借来的钱投了部分在公司,另外还有部分钱用于生活挥霍。当时已经没有还款能力,新借的钱根本不够投资经营,只够维持生活,也知道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永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74825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永海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永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赃款继续追缴。郭永海及其辩护人提出,郭永海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故意,其不构成诈骗罪。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出庭检察人员意见: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郭永海诈骗犯罪事实已被一审判决中列举的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供能够影响其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认定的新证据,故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对郭永海及其辩护人提出,郭永海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故意,其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郭永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的犯罪事实不仅有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证明,郭永海在侦查机关供述也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郭永海及其辩护人上述辩解与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永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74825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珺梅审 判 员  李文业代理审判员  隋鸿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磊附相关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