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曾光杰与陈植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光杰,陈植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686号原告曾光杰。被告陈植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光杰诉被告陈植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光杰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光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光杰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69元,由原告曾光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艺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