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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曾光杰与陈植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光杰,陈植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686号原告曾光杰。被告陈植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光杰诉被告陈植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光杰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光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光杰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69元,由原告曾光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艺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