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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倩与渭南市安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倩,渭南市安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351号申请执行人赵倩,女,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景喆、曹晓英,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渭南市安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星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建辉、张露,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市安信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赵倩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城区城中园小区4号楼1单元2301号房屋的预登记及交付并承担违约金2424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市安信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市安信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渭南市安信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回本城区城中园小区4号楼1单元2301号商品房一套并交付申请执行人赵倩;向渭南市房地产交易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请协助办理房屋预登记;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赵倩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