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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燕,陈春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141号原告李海燕,女,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漆园办事处十里井村李庄**号,身份证号:3412241989********。被告陈春雨,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户籍地濉溪县南坪镇曾集村陈家庄。身份证3406211982********。原告李海燕与被告陈春雨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飞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原、被告在短暂接触后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个男孩,取名陈子豪。因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双方已分居三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子豪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承担抚养费72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合法的婚姻关系。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因此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个男孩,取名陈子豪。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2010年1月才补办结婚登记,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海燕与被告陈春雨离婚。驳回原告李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迎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