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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唐立群与广东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立群,广东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3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立群,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立新社区新源南路1号紫云龙庭1幢。法定代表人:陈润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鹭,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志安,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上诉人唐立群与被上诉人广东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唐立群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原审判决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唐立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对唐立群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立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8.75元,减半收取为159.38元,由唐立群负担。审 判 长  郑月嫦代理审判员  黎棣华代理审判员  陈锦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嘉荣附相关法律条文(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