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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肖某某,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某某,男,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滕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洪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