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璧法民初字第02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安昌金与重庆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昌金,重庆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755号原告安昌金,男,生于1963年1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家德,系璧山区德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员工。被告重庆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国平。委托代理人张荣军,重庆市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昌金与被告重庆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昌金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昌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除。代理审判员  徐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