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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淳执民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陈苏州、陈日新等与章建文、章忠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苏州,陈日新,项拾香,章建文,章忠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淳执民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陈苏州。申请执行人陈日新。申请执行人项拾香。被执行人章建文。被执行人章忠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淳安法院(2013)杭淳汾民初字第00042号判决书,于2014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章忠光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章忠光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少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