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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行监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苗淑娟诉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淑娟,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黑行监字第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苗淑娟,女,1942年3月14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哈尔滨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刘志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绍辉,该局工资福利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森,该局法制监察处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刘敏,该院校长���委托代理人赵永生,该院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桂玲,该院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苗淑娟因诉被申请人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行终字第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苗淑娟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拒不公开涉及其切身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且不说明拒绝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要求;原判决认定其要求的政府信息是市人社局不持有或者不存在的信息是欺骗。市人社局提交意见称,该局是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为���办理退休手续的。苗淑娟需要查看相关政府信息,可以为其提供。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正确,请依法予以维持。本院认为,苗淑娟向市人社局申请公开其退休的依据及相关材料,诉讼期间,在一审法院主持下,市人社局公开了其退休所依据的文件,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亦让其查看了本人档案,不存在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行为。现其向我院申请再审称,欲查看其退休时是否有本人申请材料及谈话记录。经查,其个人档案保存在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6月30日上午,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将苗淑娟的档案带至本院,供其查看,该档案无其退休申请材料及谈话记录。苗淑娟本人也承认,在退休时,其本人未提出退休申请,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亦未找其谈话,故苗淑娟申请政府公开的政府信息是不存在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市人社局已履行相应职责,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苗淑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苗淑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柏 坤代理审判员 赵 良 宇代理审判员 皇甫延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冷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