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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三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与曾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曾珊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三初字第138号原告: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邹和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翔、肖晓明,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珊,女,汉族,1987年1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1,减半收取3935.5元,由原告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龚爱根审 判 员  李 露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