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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边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倴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边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原告边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晓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我与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加之被告没有经济来源,不尽丈夫的责任,导致我们无法共同生活。为解除这段没有感情的婚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被告辩称,日常生活中我为原告花了很多钱,原告对于我们的婚姻也有一定的责任,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自2014年正月开始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5月12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系因生活琐事所致,原、被告间并无太大矛盾,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边某要求与被告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蔡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史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