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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5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罗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5992号原告:罗某,女,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