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特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兴国等人事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兴国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特字第00089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祥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昌俊。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刘兴国。申请人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兴国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日作出巴劳人仲案字(2015)第128号裁决书,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本院认为,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 威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代理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晚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