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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案外人西林钢铁公司五星石灰石矿诉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大富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大富工贸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异字第3号案外人:西林钢铁公司五星石灰石矿。法定代表人:王国辉,该公司矿长。委托代理人:马建国,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五星石灰石矿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大富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明,女,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青远,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新兴大街。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西民保字第2号民事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黑龙江大富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该案由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我院将案件异议交中院,对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民保字第2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sk460挖掘机一台,机号0347、sk210挖掘机一台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sk460挖掘机一台,机号0347、sk210挖掘机一台予以解除扣押。审判长 陈 川审判员 张继春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友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