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5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苏州康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园区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康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园区分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5219号原告苏州康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区郭巷街道东环南路999号1幢609室。法定代表人谭维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翔,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艳,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正华,总经理。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园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扬清路1号综合楼。负责人车建芳,经理。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绿科路90号1幢301室G座。法定代表人车建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康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园区分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康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康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园区分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康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31元,由原告苏州康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