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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朝军与神木县富华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朝军,神木县富华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051-1号申请执行人黄朝军,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神木县富华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二中路。法定代表人刘富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黄朝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4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神木县富华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神木县富华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黄朝军退还保证金100万元及向黄朝军支付赔偿款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230元、执行费12780元。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神木县富华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2480元支付申请人。后经本院向当地银行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10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彦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