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岩香囡、玉光与岩轰、玉旺叫、玉光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岩香囡,男,1960年4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嘎洒镇曼占宰村委会。申请执行人玉光,女,1960年4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嘎洒镇曼占宰村委会曼醒。被执行人岩轰,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嘎洒镇曼勉村委会曼倒村。被执行人玉旺叫,女,1968年2月1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嘎洒镇曼勉村委会曼倒村。被执行人玉光叫,女,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嘎洒镇曼勉村委会曼倒村。关于申请人岩香囡、玉光和被执行人岩轰、玉旺叫、玉光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景民初二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岩香囡、玉光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岩轰、玉旺叫、玉光叫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线索及财产以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的(2015)景执字第24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云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