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余敏与殷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敏,殷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927号原告余敏,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殷秀丽,女,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现住重庆市渝北。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敏与被告殷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敏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利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建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