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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邯郸市邯山区华强汽车队与李军方、濮阳市宏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邯山区华强汽车队,李军方,濮阳市宏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597号原告:邯郸市邯山区华强汽车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108号方舟小区*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刘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军,河北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方,男,汉族,汽车司机,住河南省南乐县。被告:濮阳市宏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苏北路与中环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吕静静,经理。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战婷,北京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菜篮子服务中心。负责人:李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志友,男,汉族,该公司职工。原告邯郸市邯山区华强汽车队(以下简称邯郸华强汽车队)与被告李军方、濮阳市宏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濮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邯郸华强汽车队委托代理人刘勇军,被告李军方、濮阳市宏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战婷,被告太平洋财险濮阳公司委托代理人段志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邯郸华强汽车队诉称:2014年12月22日3时50分许,原告的司机丁素峰驾驶原告的机动车与被告李军方驾驶的被告濮阳市宏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军方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军方驾驶的机动车已在太平洋财险濮阳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车损鉴定费、施救费等,共计120000元。被告李军方、濮阳市宏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同意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外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被告太平洋财险濮阳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但不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3时50分许,李军方驾驶豫J×××××/豫J×××××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载吴军昌)沿聊城城区新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新东环路交叉口处时,与对向行驶丁素峰驾驶的冀D×××××/冀D×××××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相撞,造成李军方、吴军昌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市区事故处理中队认定,李军方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丁素峰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吴军昌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丁素峰驾驶的冀D×××××号重型半挂货车车主系邯郸华强汽车队,其认可丁素峰驾车系职务行为。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市区事故处理中队委托,济南鼎鸿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该车因事故致损的修复价格为119290元。邯郸华强汽车队为此支出车损鉴定费5953元。太平洋财险濮阳公司不认可该鉴定结论,但未在限期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邯郸华强汽车队另支付施救费5340元。邯郸华强汽车队的损失共为130583元。李军方驾驶的车辆车主系濮阳市宏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认可李军方驾车系职务行为。该车主车在太平洋财险濮阳公司投保交强险与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挂车在该公司投保5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该主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项下赔偿车损、施救费等。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车损鉴定书与鉴定费单据、施救费单据、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并经庭审质证和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邯郸华强汽车队的司机丁素峰驾驶机动车与李军方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认定。李军方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应当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丁素峰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李军方驾驶的机动车已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太平洋财险濮阳公司应当在主车交强险赔偿限额项下赔偿邯郸华强汽车队的损失,不足部分由其在主、挂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70%为宜,再不足部分由李军方的用人单位濮阳市宏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70%。邯郸华强汽车队的车辆损失119290元,施救费5340元,共计124630元,由太平洋财险濮阳公司在主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1000元(2000元-赔偿肥乡县华中运输有限责任公司1000元),剩余的123630元由其在主、挂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70%,即86541元。邯郸华强汽车队的车损鉴定费5953元,由濮阳市宏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70%,即4167.10元。邯郸华强汽车队的其他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邯郸市邯山区华强汽车队车辆损失、施救费1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邯郸市邯山区华强汽车队车辆损失、施救费86541元;三、被告濮阳市宏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邯郸市邯山区华强汽车队车损鉴定费4167.10元;四、驳回原告邯郸市邯山区华强汽车队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邯郸市邯山区华强汽车队负担637元,被告濮阳市宏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0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绪和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人民陪审员  庞松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