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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国保与喻任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保,喻任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94-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保,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喻任香,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喻任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规定的��务,被执行人喻任香只归还了4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罗顺泉,男,身份证号,是被执行人喻任香的配偶,被执行人喻任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执行人喻任香及其配偶罗顺泉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喻任香、罗顺泉银行存款、收入6202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发平审判员  肖翠云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