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民特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要求宣告王某乙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东西湖民特字第00006号申请人王某甲。申请人王某甲要求宣告王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甲系王某乙之子。王某乙于2010年6月5日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王某乙外出走失后家人已报案并多方查找至今没有消息。申请人王某甲依法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某乙死亡。经查,王某乙。2010年6月5日,王某乙从其居住地外出至今未归,且音讯全无,现下落不明。其子即申请人王某甲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其父王某乙死亡。并向本院提交了由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莲港社区及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东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证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王某乙于2010年6月5日离家外出,同年6月23日上午10时8分本案申请人王某甲至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东山派出所报案,称其父王某乙于2010年6月5日上午10时许外出未归,求助该所查找及王某乙外出至今未归的事实。本院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19日登报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即王某乙的公告。现公告的法定期限一年届满,王某乙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某乙离家外出未归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其子王某甲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要求宣告王某乙死亡的申请后,本院依法向李望珍发出寻找的公告。公告法定期限届满后,王某乙仍下落不明。现王某乙符合被宣告死亡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反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梦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