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湖南会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会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湖南会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李会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春江,湖南天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蒲富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会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会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泽颖代理审判员 王 果人民陪审员 张安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