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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执字第00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童红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执字第00282-1号申请执行人童红卫,私营业主。被执行人胡传杰。被执行人左汉春。被执行人胡天元。被执行人胡晓燕。本院在执行原告童红卫诉被告胡传杰、左汉春、胡天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鄂黄州执字第00282号执行裁定书,追加担保人胡晓燕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童红卫承担清偿36万元的担保责任,但被执行人胡晓燕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胡晓燕在银行的存款36万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晓燕的工资收入每月元直至本案债务清偿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裴 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再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