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监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许士清与李学成房屋租赁合同、侵权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士清,李学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监字第00011号再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士清,男,汉族,农民,1944年4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成,男,汉族,1961年8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再审申请人许士清为与被申请人李学成房屋租赁合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阜民一终字第0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许士清申请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李学成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依法驳回许士清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许士清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许士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天法审判员 巫继标审判员 薛怀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雪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