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与李建明、李艳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李建明,李艳君,李彩霞,王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261号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人:邹倩,总经理。被告:李建明,男,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被告:李艳君,女,1979年6月8日生,汉族。被告:李彩霞,女,1976年1月29日生,汉族。被告:王涛,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诉被告李建明、李艳君、李彩霞、王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5元,减半收取1172.5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张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