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何礼宾、王磊与王磊、陈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礼宾,王磊,陈萍,朱馨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120号原告:何礼宾。委托代理人:梁伟新,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娄依龙。被告:王磊。被告:陈萍。被告:朱馨怡。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礼宾与被告王磊、陈萍、朱馨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礼宾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礼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礼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何礼宾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何 一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