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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何礼宾、王磊与王磊、陈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礼宾,王磊,陈萍,朱馨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120号原告:何礼宾。委托代理人:梁伟新,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娄依龙。被告:王磊。被告:陈萍。被告:朱馨怡。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礼宾与被告王磊、陈萍、朱馨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礼宾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礼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礼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何礼宾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何 一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来自